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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Ming -> 太平御覽 -> 珍寶部四 -> 玉下 -> 2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又天寶中詔曰:禮神以玉者,蓋取其精潔,表以溫潤合德。為器有象,正辭乃信,以達馨香,其在璧。頃來禮神六器,及宗廟奠玉,自馮紹正奏后,有司并皆用珉。禮所謂「君子貴玉而賤珉」,是珉不可用也。朕精禋郊壇,嚴敬宗廟,奉惟新之祚,庇太平之人,則人力普存,備物以享,安可以珉代玉,惜費事神?況國家之富有,萬方之助祭,闕典必修,無文咸秩,豈於天地宗廟奠王有虧?自今已后,禮神六器,宗廟奠玉,并用真玉,諸祀用珉。如以玉難得大者,寧小其制度,以取其真。
又曰:憲宗時,隰州刺史吳暈獻玉杯一,頗珍奇,云先使吐蕃所得。
又曰:憲宗時,莊宅使許遠振得玉類珽,以進。上悅,命賜絹三百匹。
又曰:貞元六年,盧群入拜侍御史。有人誣告故尚父子儀嬖人張氏宅中有寶玉者,張氏兄弟又與尚父子孫相告訐。詔促其獄,群上奏言:「張氏以子儀在時分財,子弟不合爭奪。然張氏宅與親仁宅,皆子儀家事,子儀有大勛,伏望陛下赦而勿問,使私自引退。」上從之。時人賞其識大體也。
又曰:大和中,文王命中使以白玉帶就幽州賜李載義,亦殊恩也。
又曰:開成中,王起議:「今國家郊天報地,祀神之玉常用,守經據古,禮神之玉則無。臣等請詔下有司,精求美玉,創造蒼璧等九器,祭訖,具而藏之。其餘燎玉,請依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