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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八十

《卷八十》[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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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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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通典卷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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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有虞氏肇始象刑,其用之之道,則曰「惟明克允」。周禮秋官之職建三典,而呂刑》則曰「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葢皆因時凖情,以用法而輕重,胥得其平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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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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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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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肇造東方,民淳法簡。世祖章皇帝撫寧中夏,修明舊章,頒行《大清律》,仁育義正,各得其宜。聖祖仁皇帝大徳涵濡,化成久道,增定律例,益詳且盡。世宗憲皇帝重熙浹洽,振起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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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定大清律集解刋,布中外,永垂法,守我皇上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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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聖好生之徳,明慎用刑,懋著協中之治,欽頒《大清律例》四十七卷,凡五年一修,因時損益,悉稟聖裁,折𠂻至當,洵用法之權衡、制刑之凖則也。等謹從杜氏之例,編輯刑典,於舊目,稍為增刪更定。凡分八門:曰刑制、曰詳讞、曰襍議、曰寛恕,曰囚繫,曰考訊,曰赦宥,曰贖刑,詳著於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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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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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朝國初,著為律令者,重罪有斬刑,輕罪用鞭扑,天命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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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竪二木於門外,凡下情不得上達者,書訴,牒懸諸木。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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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凡遇應死應笞應罰之罪,如係勤勞有功之人,則當死者贖,當罰者免,當笞者戒飭而釋之。十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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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禁貝勒大臣屬下人等,有事往屯,毋得擅取莊民牲畜供給,至田獵採捕,不許逐殺麅鹿,並禁止邊外行獵,違者均治以罪。其通商為市漏税,及私往外國交易者,並罪之。又定告訐不實反坐之例,又設十六大臣,毎旗二人,聽斷獄訟,十工月嚴,私鬻軍器,於䝉古諸國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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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聰元年六月,嚴稽察盗賊之令。三年二月,嚴使臣需索之禁,凡出差之人,有科取民間食物者,除凡人照常處分外,若係管糧官、筆帖式及巡臺人等處死。十月,定殺降及刦掠降民者罪,凡殺降淫婦女者斬,毀廬舍祠宇,伐果木、掠衣服者,鞭一百。四年四月,定藏匿姦細者罪。十月,定隱匿壯丁者罪。五年七月,設刑部承政、參政、啓心郎等官。定家僕訐告諸貝勒離主條例一,除八分外,有私行採獵者,其所得之物入官訐告者,准其離主,一除八分外,出征所獲私行隱匿者,以應分之物給衆人訐告者,准其離主。一,擅殺人命者原告,准其離主被害人,近支兄弟,並准其離主,仍罰銀千兩。一,諸貝勒有姦屬下婦女者,原告,准其離主本夫近支兄弟,並准離主,仍罰銀六百兩。一,諸貝勒有將屬下從征効,力戰士隱匿不報,乃以並未効力之私人冒功濫薦者,許効力之人訐告,准其離主,仍罰銀四百兩。一本旗人欲訐告該管之主,而貝勒以威鉗制,不許申訴。有告發者,准其離主,仍罰銀三百兩。閏十一月,定詐稱喇嘛及私造廟宇者,罪並嚴巫覡星士之禁。六年二月,定首領索取旅次旗人財物之罪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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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凡有訐告諸貝勒者,斷離主與否,前已詳諭定例。其餘彼此訐告者,如告兩事以上,重者審實,輕者審虛,免坐誣告罪,仍准原告離主。如告數欵輕重相符,審實一欵,亦免坐誣告罪,如所告多實及虛實相等原告,准離主所告多虛原告,不准離主。所告兩事以上而輕者實重者,虛與告一事而情輕訴重者審實,坐被告以應得之罪。其原告仍坐誣告罪不准離主。若子告父妻告夫及同胞兄弟相告,果係反叛逃亡,許告。其餘不許,若有告者,被告者照常辦擬。原告罪亦同,不准離主。四月,定軍中擅奪人物者罪,為首者死,為從者鞭一百貫耳鼻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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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凡臨陣退縮者,貝勒等奪其部衆。軍士處死,妻子没為奴。十月,定行獵為盜者罪。七年八月,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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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法律於科爾沁土謝圖濟農。十月,復宣示「外藩䝉古諸國,八年正月,定各蒙古貝勒擅奪有夫之婦,給配他人及姦拐,有夫之婦投別貝勒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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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定喪𦵏,焚衣及殉𦵏違例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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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徳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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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凡傳布訛言者,處死」。二年二月,諭刦掠降民者,該管章京及小撥什庫等,一併治罪。刦掠之人,置之重典,為首者斬以徇。三年正月,定擅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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俘獲婦女者罪。二月,嚴出境貨買烟草之禁。六年三月,定私縱家人貿易,致為盜者罪。七年五月,嚴善友邪教之禁,除僧、道外,凡從善友邪教者,不論老少男女,殺無赦。該管牛录章京撥什庫及本主不行察究者,一例治罪。八年七月,定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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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仗者,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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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元年五月,嚴姦民假托,搜捕賊孽,互相仇告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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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旗人有強取民間一切細物者,鞭八十貫耳」。六月,定問刑衙門,准依明律治罪。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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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諸王官民人等,有將歸順人民徑充役使,及給資貿易、占踞、行市、虧損税額者,置之重典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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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法司㑹同廷臣詳譯明律,參酌時宜,集議允當,裁定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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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明季律文雖具,率以意為輕重。至是特命廷臣詳譯律意,參酌時宜,裁定成書。惟平惟允,斯天討之用彰,而明刑弼教之道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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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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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嚴緝姦細及煽惑百姓者,治以重罪,見聞不首者一體治罪。刑部侍郎提橋疏言:「五刑之設,死刑居二:曰絞,曰斬。明律分別差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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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法制,罪應死者俱用斬刑。請自今以後,麗於重典者,仍分別絞斬,按律引擬。至於應笞之人,罪不至死。若以板易鞭,或傷民命,宜酌減笞數,以三鞭准一板」。從之。定每年元旦令節七日,上元令節三日,端陽、中秋重陽令節,各一日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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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夀聖節七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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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祭饗、齋戒以及忌辰素服等日,並封印日期、四月初八、每月初一初二日,皆不理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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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問刑諸官,凡有以赦前事告訐者,坐以違㫖處分。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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敇:修律官參酌滿、漢條例,分別輕重差等,定杖流絞斬之律。三月,嚴民人犯罪投旗之禁。四月嚴,旗人逼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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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人投充為奴之禁,又嚴旗人市買民物短價、强逼多買及莊頭人等擾害村民之禁。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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敇法司詳察覆奏朝審熱審,停刑舊例。又敕刑部修律,但宜參酌同異,刪除繁冗,不必過為紛更。十二月,嚴姦民託名滿洲之禁。三年二月,嚴漢人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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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旗下之禁,又嚴漢人濫投旗下之禁。四月,除貫穿耳鼻之刑。舊例,凡死罪減等者,鞭一百貫穿耳鼻。至是停止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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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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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頒示中外,定五刑之制:「一曰笞刑,自一十至五十,毎十,笞為一等,凡五等,用小竹板折責,毎十笞,責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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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人犯笞者,以鞭代之。二曰杖刑,自六十至一百,每十杖為一等,凡五等,用大竹板折責折數與笞刑等。三曰徒刑發本省驛遞,自一年至三年,毎半年為一等,凡五等,各依年限應役,役滿回籍,五徒各予以杖,自六十至一百有差,到配折責。四曰流刑安置逺方,終身不返,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為三等,並杖一百。到配折責五曰死刑,曰斬,曰絞,皆有立決監候之別。五刑之外,有較流徒加重者,曰充軍發,邊逺安置謹按:康熙年間復定為五等:曰附近,曰邊逺,曰極邊,曰邊衛,曰烟瘴,曰邊外為民,發邊外安置。曰雜犯流罪,准徒四年。曰雜犯斬、絞、准徒。五年死刑之最重者為凌遲,為梟示。又定獄具之圖。一曰板以竹篦為之,大頭徑二寸,小頭徑一寸五分,長五尺五寸,重不得過二斤。一曰枷,以乾木為之,長三尺,徑二尺九寸,重二十五斤。一曰杻,以乾木為之,長一尺六寸,厚一寸。一曰鐵索,以鐵為之,長七尺,重五斤。一曰鐐,以鐵為之,連環重一斤,徒罪以上用之。命盜重案,供辭不實。男子用夾棍,以梃木三根,中木長三尺四寸,旁木各長三尺。上圓徑一寸八分,下方濶二寸,自下而上至六寸,於三木四靣相合處,合鑿圓窩,徑一寸六分,深七分。婦人用桚指,以圓木五根為之,各長七寸,徑圓各四分五釐。定刺字之法:凡重囚應刺字者,旗人刺臂,奴僕刺面。民犯徒罪以上刺面。杖罪以下刺臂再犯者,亦刺面。逃犯刺左,餘犯刺右。初犯刺左者再犯。累犯刺右。初犯刺右者再犯,累犯刺左字方一寸五分,畫濶一分有半,六月定耆民連坐之法。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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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嗣後夥盜誅其尤者二人,獨行,攘竊者斬無赦。五年五月,嚴私藏兵器之禁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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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各官於該管地方嚴察盜賊失舉報者,俱治以罪窩盜之家處斬。鄰祐十家長㮣不姑宥」。七年二月,定章京以下披甲人等,買喀爾喀厄魯特駝馬禁例。四月,定隱匿錢糧者殺無赦,仍籍沒家産人口入官。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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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在京問刑衙門,滿、漢諸臣有犯,必奉㫖革職,毋得徑行提審。定投充旗人生事害民者,本犯正法,妻子家産入官本主,及該佐領知情連坐,本主不知情,本犯罪不至死者,不在此例」。八月,増設刑部理事官十四員。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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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旗下莊頭及投充人等窩盜者,一體依律治罪。定職官交通姦盗律。十年正月,停大臣犯罪,鎖禁發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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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月,定宗室有犯,除大罪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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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定奪外,餘皆斟酌輕重,永除鞭鎻之條。十一年四月,刑部奏:旗下武職官員,犯罪重大者,先交兵部議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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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交刑部辦理縁事應贖身者,照漢官例改為罰俸。從之。十二月,始置督捕衙門,專理緝逃捕㓂事務,設督捕司獄,司置司獄二員。十二年正月,命有司講說律令。八月,定地方官擅取監犯病呈致死者,依謀殺人律擬。斬獄官、禁卒聽從指使下手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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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加功,律擬絞」。十月,定滿洲世職官員犯罪降革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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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刑部曰:「朕覽㕘劾貪官本章,贓私盈千累萬,及問結擬罪,往往脫卸於衙役官,既以贓輕免死,而該役又止坐無祿輕條,案墨未乾,伊等即鑽營別衙門充役,縱橫盤踞,播惡無窮,不加嚴處,何以除民害而肅紀綱?嗣後內外問刑衙門,審究蠧役,計贓定議,不許援引無祿輕條,凡情罪重大者,分別絞斬,其餘俱流徙該部,即載律例內仍飭通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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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毎年六月內審定立決重犯,俟七月具題正法,永著為例」。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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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行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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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十三年正月,嚴衙門蠧役之禁。四月,諭有擅入禁地聲寃抹項,揑欵誣告者,㮣不准行照律,從重治罪。五月,定隨征軍士私自逃回初次者,鞭一百,遞發往軍前二次者,正法。六月,刑部條奏四事:一,旗下人犯充軍流徒罪,止行鞭責,以致姦宄無所懲創。今後犯軍罪者,枷三月,犯流徙者,枷兩月。犯徒罪者,枷一月,仍照數鞭,責職官本身及妻子,俱照例准贖。一,竊盜例應刺字,因久未舉行,盜不知警,今後應照例刺字,三犯者絞,監候秋後處決。一,旗下人白晝搶奪者,應枷號,鞭責,初犯刺一臂再犯,又刺一臂,三犯即行正法。一,滿洲家人私結夥黨,指稱隱匿逃人,索詐民間財物。三人以上為首者,以光棍律。正法為從者係民人責四十板。邊衛充軍旗人,枷三月,鞭一百,如止二人,依為從律。得㫖,永著為例」。八月,定惡棍設法索詐之罪,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絞,為從係民人。責四十板邊衛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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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旗人枷三月,鞭一百。九月,山東巡按劉允謙奏:「斬犯蠧書周一,聘絞罪犯官張暉多贓未完,請監候追完處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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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貪官汚吏,問擬秋决,即按期處決,何得以追贓未完?又請監候以後,凡係貪汚應秋決者,不許再請停决,著為例。十一月,嚴地方官隱諱盜賊之罪。十四年二月,更定滿洲隱匿逃人之律。七月,刑部審擬盜犯塞秦等應斬决,援祖父伯叔兄弟陣亡例,請從末減。得㫖盜案,所犯重大,豈可以祖父伯叔兄弟陣亡減死,以後強盜不得援免。十一月,申定私鑄錢文律。十二月,宗人府議定,郡王以上有大罪赴衙門審問,小罪就其府第問之。十五年五月,定行財說事及畨役私拷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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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近聞姦徒假冒逃人,詐害百姓,或借名告假還家,結連姦惡,將殷實之家指為窩主,或原非逃人冒稱旗下,在外嚇詐,轉騙不已。或有告到督捕買主冒認,指詭名作真者,或有聲言赴告。在地方官處稟拿嚇詐良民者,或告假探親,肆行指詐,及領本貿易,縱夥攀害,種種詐偽,深為可惡。今後凡有逃人本主,即報明本固山額真、梅勒章京牛录等官,將逃人之主及逃人姓名,具印結投部。如逃後日久方報,及獲逃人稱係伊家人者,不准給主著入官。直省地方有旗下告假,私出妄為,及冒稱旗下羣姦橫行者,著該督撫嚴行訪拿,解部查明,並將家主從重治罪」。八月,定理藩院大辟條例:「凡發貝子塜者,截殺降人為首者,刦奪死罪人犯,為首者公行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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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財物者,與逃人通謀,給馬匹,遣行者挾仇行害,放火燒死人畜者,臨陣敗走者,故殺人者俱處斬。夫私殺其妻者,盗人口及駝馬牛羊者,誤傷人命,無中證可據,有應坐故殺償命者,俱處絞。又鬭毆傷重五十日內死者,行毆之人處斬,十二月定旗下投充人等有犯強盜者,該撫按親審,具題請㫖正法。其餘罪犯,仍令解部審理」。十六年閏三月,申定誣告之罪。九月,嚴禁積蠧,棍徒窩訪賣訪,犯者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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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律治罪,兵部以京城被盜傷人,擬該管扎蘭達奪俸,撥什庫鞭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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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所議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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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將扎蘭達革職,撥什庫送部擬罪。十月,申定查解逃人事例。十七年三月,定訟師訟棍串通衙役,詭名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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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詐財者,照光棍例三人以上為首者立絞,為從者責戍鑄。稽察刑部送審告訐等事,關防給在差刑科官。四月,校定律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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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定例及屢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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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㫖並刑部定例分晰應入律,各欵繕寫滿、漢文冊進呈。七月,嚴問刑官濫用夾訊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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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始和布令,典則昭垂。世祖章皇帝肇造區夏,深仁厚澤,丕冒無疆,於刑制之重輕,尤權衡至當,萬非小臣所得而窺。謹依年編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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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見因時損益,酌古凖今,革勝朝繁冗之苛,文嚴酷吏非刑之慘虐,以蘇民命,則五刑之外,輔以放流以警官邪,則三尺之條,不矜貪墨,姦徒懲而告訐不聞,蠧胥除而善良攸慶,勵大臣之亷恥,永停發門鎖禁之條,杜子弟之姦回,禁援先世功勛之請,有倫有要,惟恤惟欽,本大公之心,行至仁之法,齊以刑而實齊以禮,革其靣而即革其心,此刑措之風,所以邁三代而紹唐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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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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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祖仁皇帝御極,定光棍、招搖、嚇騙挾詐官民以強盗律,擬罪三月,嚴姦民隔屬赴控之禁。定盜犯引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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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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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向來死罪重犯,因定有祖父伯叔兄弟陣亡及身有重傷者,免死一次之例,以致惡人預知定例。希圖倖免以後死罪犯人,該部不得論功,議免著照應得之罪,擬定題請應否,准其論功,候㫖定奪。定審問官有擅用匣床,捕獲強盜,有妄用腦篐、毛竹連根大板,及竹籖、烙鐵等刑,致斃人命者,從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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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元年正月,定追贓不完之例。二年二月,定流犯身死、妻子免遣之例。三年二月,申定過失殺人之律。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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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舊制,凡過失殺人者,鞭一百,賠人一口。至是,刑部議准,凡旗下過失殺人者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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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定制,鞭責賠人民人責四十板追銀四十兩,給死者之家。旗、民有彼此過失殺者,俱照給銀四十兩之例,免其賠人。謹按康熙七年定例,旗下亦免賠人,照律追埋𦵏銀十二兩有竒給死者之家。。五月,定致死流犯之例,妻家冀免女僉發致死。其壻者以謀殺論惡棍,冀得犯人妻,設謀致斃。本犯者,照光棍例立斬。七月定例,凡私行買贖,發遣逆犯家屬者,官員革職,旗人枷兩月,鞭一百,民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十二月,兵部督捕侍郎馬希納請嚴姦民誣告逃人之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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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嗣後首告逃人在某處某家者,將首告之人拿送地方官,止令窩隱之人出質。若無逃人而挾仇控告,或牽引妄扳,加等治罪」。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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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凡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若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次丁,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律文有者,著照律行。其犯贓等罪,流徙人犯,取具地方官印結,或照律留養,或仍流徙,請㫖定奪五年三月。
76
諭:「凡搶奪婦女,拐騙㓜童,本犯從重治罪,如係旗人將佐領及伊主一併治罪,所屬地方不行,查拿,該𬋩巡捕官,一併治罪」。五月,定奴僕行盜處分家主照旗人犯盜議處撥什庫之例。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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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嗣後逃人及觧役,若於所過地方騷擾者,鎻拿送京,治以重罪。若原起解官,不嚴禁解役,經過地方官不行查拿事發,嚴治其罪」。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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敇禁採捕鷹鷂,騷擾地方。七月,嚴強占闗津之禁。七年三月,停止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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閽之例,先是,長安門外竪立石碑,凡有寃抑者,令其伸訴。後以姦人希圖,報復揑詞詐害平民,或僱人頂告或夥,告或夥,證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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敇部嚴禁,違者治罪,至是永停叩閽之例,倘有寃抑,令照例於通政司登聞鼓衙門控理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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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刑部酌定現行則例,詳晰分欵,陸續進呈。八年六月,嚴投充人等控理前事及代親屬告訐之禁。八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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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在京文武官緝盜不力之令。九年二月,刑部題請嗣後凡隱瞞反叛,抄扎入官人口者,不分男女大小五口以上,照隱匿財物至五百兩,例杖一百,流徙寧古塔。四口以下杖徒旗下,有犯者,枷號發落」。從之。四月,嚴犯夜之禁。十年二月,兵科給事中王曰:溫疏言京中五方輳㑹之地,姦宄叢生,無頼刁民多嚇詐告訐及告後潛逃等弊,嗣後有原告逃遁者,行文本籍,嚴拿解京,除原坐不議外,照所告之罪反坐。若曽經使人說合詐索者,照光棍為首例治罪。其說合起滅詞訟之人,照為從例」。從之。七月,嚴屬員被劾,掲告上司之禁。十月,刑部題旗下官員犯罪重大,其親父、伯叔、兄弟陣亡俱免死一次,至軍民人等犯重罪者,亦照此例。從之。十二月,定凡滿、漢文武官員用非刑者,俱革職,免其提問定。凡強盜投首,如止刦財不曽殺人,許令自新,其傷人者,仍治以殺人之罪。十一年正月,定逃人二罪俱發,以重者論之例。十一月,定刑官妄議株連之禁。十二年七月,定交代錢糧徇隱侵挪之例。九月,定贓犯産絶具題豁免及先㕘婪贓,審無入已之例。十四年十月,申嚴匿名掲帖之禁。十六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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敇部改定方術,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子女之律,凡誘取典賣,或為妻妾等事,不分所誘,良賤已賣未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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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者立絞,為從者旗人,枷責民人杖流。如止一人,即以為首論。被誘之人和同者,俱如為從之。罪非和同者不坐。其以藥物誘取者,罪如略誘例。十八年二月,嚴投營人挾制家主并發人塜墓之禁。八月,定衙役詐贓之罪十兩以上者,僉妻安插。奉天一百二十兩以上,擬絞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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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國家設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姦,安全良善。向因人心滋偽,輕視法網,故於定律之外,復設條例,俾其畏而知儆,免罹刑辟,乃近犯法者多,朕心深用惻然。其定律之外,所有新例過嚴者,著九卿、詹事、科道詳加酌定」。尋遵㫖更改條例,繕冊奏准,刋刻通行,名曰現行則例。謹按順治元年八月復取。 盛京敕修大清律二年,律成十七年四月 定例并刑部定例,分晰入律,各欵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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晰,呈康熙八年,至是 分欵,進 呈。 命刑部酌定現行則例詳 。上復命刑部於定律之外有新律過嚴者,更改通行,恭繹仁至義,聖訓於戢姦禁暴之中寓,惻怛哀矜之意。 盡視古聖王觧網泣罪之心,誠異世而同揆者矣。十九年十月,嚴旗人私往外省之禁。借端挾詐,囑託行私,擾累小民者,枷三月鞭一百。係官革職,鞭一百,不准折贖失察。之佐領罰俸三月,驍騎校罰俸六月。其差遣家僕之人鞭一百,係官革職差去之,僕枷一月,鞭一百。又定鑪頭、匠役包攬買銅交納者,枷責并妻子流徙尚陽堡。十一月,定被參官員訐告上司之例。二十年八月,嚴刑具不一之禁。二十一年六月,嚴賣身旗下仍留原住地方擾害之禁。八月,嚴巡躧私參官兵誣拿無辜之禁。二十二年三月,申定旗人畧賣人口處分之別。七月,定在京監斃人犯處分之例。八月,定發掘歴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者罪,發掘開棺,見尸為首者立斬,為從者立絞。發掘見棺,為首者立絞,為從者監候絞。發掘未至棺槨為首者監候絞,為從者充發。九月,定旗下家人及莊頭倚勢害民,該管官及家主處分之例,申定旗下官兵隱匿入官人口之罪。二十三年十二月,申嚴窩盜之禁。定誣良為盜、嚇詐財物者,發寧古塔例。旗人發遣本身民人僉,妻俱追銀入官。定強盜殺人案內,如無下手主,謀情由准,其自首免死,發邊衛充軍。二十四年四月,定凡有司誣良為盜,本官照故入平人例,從重治罪。督、撫審出題參者免議。或部、院衙門審出或被誣之人告發者,將督撫一併嚴議。九月,嚴定貪官不入緩決之例。十月,理藩院題厄魯特噶爾丹博碩克圖汗下沙里巴圖爾台吉來使特木把於北館中毆死正白旗人王治民,應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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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命傳諭厄魯特曰:「爾等進貢来,使沿途擾害民生,搶掠牲畜,朕以爾等逺方之人不諳中國法紀,未遽加罪,屢從寛免。曾經頒㫖曉諭,今爾進貢頭目,並不嚴束傔從,任其擾害,將內地人毆死,干紀甚矣!將特木把依律處斬,令爾等識之觀之。此後其謹遵成法,毋得妄行。二十五年閏五月,嚴土司番蠻交界地方販賣軍器之禁。十一月,定凡䝉古人有擅殺內地民人者,不論幾人,俱斬其妻子牲畜入官竊盜民人牲畜者,為首二人俱絞,仍將妻子牲畜入官,餘鞭一百、罰三九牲畜。又凡蒙古私入邊游牧,雖不為盜,台吉罰三九,牲畜寨桑罰一九,平人鞭五十,仍將所騎馬匹入官,其㩦帶家口牲畜入邊游牧者,不論幾户,俱入官,至民人徃邊外伐木刈草,䝉古有奪其食物者,不論幾人,將所乗馬匹,盡行給還民,人仍鞭三十。其屬下毎犯一次,并罰濟農五九牲畜。謹按:康熙二十六年又議:准凡䝉古食俸王公官員等有罪,應議罰牲者,免其罰,牲九數,量罪革俸,民人無牌票,私出邊口者,將妻子一,併發往山海關外遼陽等處安挿。二十六年四月,申嚴解役凌虐犯人及教唆搶奪之禁。二十七年十一月,禁止,有司官審案,律例兩引。十二月,定讐家遇赦,復藉口報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二十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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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察流犯發遣之禁,定強盜自首如傷人不死者擬戍,如不曽傷人者擬徒。謹按十年冬,凡強盜投首,如止刦財,不曾殺人,許令自新其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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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者仍定以殺人之罪定強盜年未及嵗者,被脅同行,贓無入已者,免死杖流。三十一年五月,刑部議太監錢文才毆死民人徐二,應絞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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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大學士等曰:「凡太監犯罪,斷不可宥。朕觀古來太監善良者少,要在人主,防㣲杜漸,慎之於始,縱容姑息,侵假事權。迨其勢既張,雖欲制之,亦無可如何,如漢之十常侍,唐之北司,竊弄威權甚至,人主起居服食皆為所制,此非一朝一夕之故,由積漸使然也。朕聞明代諸君將本章批簽,委之司禮、太監、司禮、太監委之名下內監。此輩素無學問,不知理義,委之以事,其能免於舛謬耶?錢文才此案爾等記之,至秋審時,勿令倖免。謹按宦寺之害,自漢、唐以來,迄於明季,無代無之。其始皆由於愛克厥威,其後遂至於難制。我 朝綱紀肅清,恭繹 ,聖訓防微,杜漸凡𥊍,御近侍止,許供掃除之役,誠億萬斯年之良法也」。十月,申拘訊婦女之禁。三十六年五月,刑部以內監劉進忠逃出訛詐,議罪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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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劉進忠照光棍例治罪,嗣後太監有與同罪者,以此為例。三十七年,申嚴酷刑之禁。三十八年六月,嚴蒙古盗馬之例。三十九年二月,定地方官挪移銀兩至五千兩以上,或糧米至六千石以上者革職,仍擬滿流,不准折贖援赦。四十一年四月,定父子同犯不准留養之例。十二月,禮部議覆朝鮮國之李焞,將其國越境殺人之金,禮進等擬立斬,該管人員擬革職徒流具題,應如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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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曰:「朝鮮國人越境殺人,行刦法所不宥,應立斬。其該管官李有白等俱從寛免罪,朴、錫昌等俱革職,免其流徙。四十四年,嚴姦胥刪改供詞之禁。四十七年七月,定私鑄錢文及工匠人等分别首從斬絞。其糧艘鹽船私裝販賣運弁船户等,照私鑄為首例,治罪,定免死減等。流犯逃回復犯罪案,不論輕重,即行正法。又充發人犯在配毆死人者,即行正法。四十八年,定兩次竊盜,發黒龍江為奴。五十二年八月,定民人控告州縣官暫免解任,交布、按兩司審明情實,再行題㕘定在部審結事例。凡在京旗人在外民人為地畝房産主僕名分等事,冊籍在戶者,歸户部審理。其中有互相鬬毆、重傷或搶奪等情,戶部㑹同刑部審理。十月,定養子開户及本旗原主互相欺詐之禁。五十三年四月,定造作刻印淫詞小說者。官員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十二月,定追賠贓銀及分賠等項,限一年通完,死罪減二等。軍流等犯俱免罪。如不完承,追及督催官罰俸有差,再限一年,追完減等。若仍不完,軍流充發,死罪監追承追官降級留任督催罰俸有差,再限一年著落妻子追賠限內能完承追官開復。若不完調,用督催、知府、直隸州降級留任,司道,督撫俱罰俸。如果家産,盡絶保題。豁免後,叧有房産錢財人口,俱入官出結,官革職督催、知府、直隸州降調司道,降留督撫罰俸。所欠銀米,出結官賠補,武職亦照此例。旗人犯死罪仍監追,軍、流等犯,暫停枷責,亦限年追比。其佐領、驍騎校,照承追官㕘領,照知府、直隸州都統,照督、撫布、按例。五十五年七月,定八旗命案,該旗大臣㑹同刑部審擬,定糾衆搶奪稻榖者,發三姓給披甲人為奴。五十六年正月,定海船禁例。沿海小船偷載米糧,剝運出洋大船者,嚴拿治罪。如將船賣與外國者,造船與賣船之人,皆立斬,所去之人,留在外國將知情同徃者,枷號三月,該督行文外國將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斬。沿海文武官員隱匿不報者,從重治罪。二月,定強盜分首從例。五十七年八月,定徒罪以下㮣免監禁,交該佐領及地方官保出,候審刑部具題後即行發落,定冒充兵丁生事擾民,照光棍例治罪。十一月,定鬬毆傷輕因傷風及他病死者之例。五十八年,定沿海濵江用鎗棍格鬬者為首杖,流為從杖。徒附和未傷人者枷責。五十九年二月,定鹽梟就撫復行私販本犯充發科布多烏蘭固木地方。六十年,定造言訛詐者發科布多烏蘭固木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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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徳威兼濟,治化聿昭聖祖仁皇帝御極六十餘年,重民命,除暴虐息詐偽,厚風俗,懲貪汚之吏,除酷刻之刑,絶訐告之,風息株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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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累厚澤深仁,淪肌浹髓,而於內寺宵人偶干法紀,則立致典刑,尤足昭千古之炯戒,而逺邁百王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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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通典卷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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