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江南通志卷五十七 |
3 | 河渠志 |
4 | 海 |
5 | 禹貢:「淮海惟揚州,其地東南際海。今江南於古揚州之地得三之一,而東北入古徐州之界,其東境皆瀕海也。起海州,厯安東縣東為淮水,㑹黄入海之口,其南㟁則阜寧縣,自阜寧縣東北折而東南至鹽城縣東,又東南至興化縣東,又東南至泰州東,又南至如臯縣東,又東南至通州東,為江水入海之口,其南㟁則太倉州,又東南至寶山縣東,又東南至上海縣東,又南至南匯縣東,又南至奉賢縣東,又南至金山縣東,凡靈、潮駭水之所,迴薄千有餘里,無崇岡峻嶺,為之限隔,有颶風鼓浪,衝冒民田之患,不有隄防,曷資扞禦我! |
6 | 世宗憲皇帝軫念東南赤子,以捍海塘,工為奠寧至計,特遣大臣相視籌畫,發帑修築,既易土甃石,復增土外䕶,以障蕩雲之波,永有農田之利,功徳邁前古矣,溯自晉代,欲有攷信焉。 |
7 | 晉永和中,吳國內史虞潭修滬瀆壘。 |
8 | 唐開元元年,築捍海塘,起杭州鹽官,抵吳淞江一百三十里。 |
9 | 大厯初,淮南節度判官、黜陟使李承式築捍海塘,自楚州鹽城南抵海陵,綿亘百里,障蔽潮汐,以衞民田。 |
10 | 宋開寶中,增修揚州捍海堰。天聖五年,范仲淹監西溪鹽倉,建議更築捍海塘,發運副使張綸上其事,且自請知泰州,以仲淹令興化董修築之役,六年功成,因名范公隄長一百四十三里有奇,基闊三丈,面一丈,高一丈五尺。《宋史張綸傳》:綸除江淮制置發運副使。泰州有捍海堰,延袤百五十里,久廢不治,歲患海濤冒民田,綸方議修復,論者難之,以為濤患息而蓄潦之患興矣。綸曰:「濤之患十九,而潦之患十,一𫉬多而亡少,豈不可耶?」表三請,願身自臨役命,兼權知泰州,卒成堰,復逋户二千六百,州民為立祠范仲淹張公祠堂頌序》。 |
11 | 至和中,海門知縣沈興宗築捍海隄,袤七十里。紹興三十年,知華亭縣劉俁繕海塘。 |
12 | 乾道七年,知秀州丘崈修華亭瀕海十八堰,宋丘崈奏築捍海堰狀。淳熙三年,築泰州月堰。《宋史河渠志》:詔築泰州月堰,以遏潮水,從守臣張子正請也。八年,提舉淮南東路常平茶鹽趙伯昌言:「通州、楚州沿海,舊有捍海堰,東距大海,北接鹽城,袤一百四十二里,始自唐黜陟使李承實所建,遮䕶民田,屏蔽鹽竈,其功甚大,厯時既久,頽圮不存,至本朝天聖改元,范仲淹為泰州西溪鹽官日,風潮泛溢,渰没田産,毁壞亭竈,有請於朝,調四萬餘夫修築,三旬畢工,遂使海瀕沮洳潟鹵之地,化為良田,民得奠居,至今頼之,自後寖失修治,纔遇風潮怒盛,即有衝决之患,自宣和、紹興以來,屢被其害,阡陌洗蕩,廬舍漂流,毎一修築,必請朝廷大興工役,然後可辦,望令淮東常平茶鹽司,今後捍海堰如有塌損,隨時修葺,務要堅固,可以經久」。從之。 |
13 | 是年,待制張子正加修范公隄。四年,泰州修桑子河堰吕祖謙記 |
14 | 元大徳五年,築華亭縣捍海塘,興化令詹士龍大修捍海堰,凡十六月,成延袤亘三百餘里。至正二年四月,都水庸田使司増築華亭縣捍海塘一千五百三丈八尺。 |
15 | 明洪武九年,勅工部遣官修築海㟁,南抵嘉定縣界,北跨劉家河。 |
16 | 三十二年,嘉定縣老人朱六安奏:「海患勅工部遣官修築海塘,南抵嘉定縣界,北跨劉家河,長一千八百七十丈,基廣三丈,面廣一丈。 |
17 | 永樂二年冬,命水官何傅督修海塘,高倍於前。十年命平江伯陳瑄修築海門縣,捍潮隄㟁。成化八年,松江府知府白行中督華亭縣知縣戴冕築海塘,自海鹽抵上海縣界,築三萬四千七百六十九丈。又為外隄,起戚漴至平湖縣界五十三里。上海縣知縣王崇之自華亭抵嘉定界,築一萬七千七百四十八丈。又檄嘉定縣知縣白思明,自寶山北至劉家河,築一千八百一十丈,三縣所築隄並面闊二丈,址倍之,高一丈七尺。 |
18 | 成化中,御史雍泰修范公隄。 |
19 | 巡撫畢亨增築海塘及裏䕶隄、曹印儒海塘,考海塘之制,本為捍禦鹹潮,以便耕稼,唐開元初,名曰捍塘起杭之鹽,官迄吳淞江,長一百五十里,宋乾道、中元至正初皆修焉,起嘉定之老,鸛觜以南抵海寧之澉浦以西,高於城垣內外,皆有塘溝相夾,國初,信國公湯和經畧海防,倚以為固,至成化中頽廢,巡撫畢亨益増其舊,及裏䕶塘兵農兩濟,嘉靖四年,水利僉事蔡乾修海㟁。 |
20 | 二十二年,巡撫蔡克濓修捍海塘,檄太學生喬鏜董其役。捐貲首倡兩月訖工,凡九十里。 |
21 | 是年,太倉州知州馮汝弼修築海塘,自劉家河北至常熟縣界九千二百八十七丈,劉家河南至嘉定縣界一千八百五十六丈,増高五六尺。 |
22 | 二十三年,嘉定縣知縣張重增築捍海塘,自吳淞所南抵上海草蕩。 |
23 | 萬厯三年,巡撫御史宋儀望、巡按御史邵陛、巡鹽御史王藻、水利副史王叔杲檄松江知府王以修、華亭知縣楊瑞雲修築捍海塘、徐階記畧 |
24 | 八年,巡鹽御史姜璧請塞石䃮口築捍海故隄,命鹽城縣知縣楊瑞雲董其役,從之胡希舜記 |
25 | 十年,總漕都御史凌雲翼題:「准修築范公隄,建洩水涵洞水渠一十七處,石牐一座」。 |
26 | 十二年,松江築,外捍海塘。《松江府志》上海知縣鄧炳起工。越明年,松江府通判鄒志學、知縣顏洪範成之,長九千二百五十丈五尺。 |
27 | 十六年,鹽城令曹大咸修范公隄,張試記畧。崇禎七年十一月,松江知府方岳貢、華亭知縣張調鼎,始於漴闕建捍海石塘二百八十九丈,內患口一百十九丈,疊石十二層,高一丈四尺,東西兩塘接連患口一百十七丈,疊石十一層,高一丈二尺八寸,東盡塘五十三丈,疊石十層,高一丈一尺六寸,八年十二月工成。錢龍錫《石塘記畧。 |
28 | 十三年,知府方岳貢,復建石塘二百六十三丈有奇,舉人何剛董其役。 |
29 | 國朝順治三年,修築漴闕,捍海石塘。七年,松江捍海塘圮,知府廖文元繕完之。康熙七年,提督梁化鳯修築松江捍海塘,圮缺者共二千二百丈有奇。 |
30 | 九年,修築范公隄。 |
31 | 建劉河大牐、黄與堅記: |
32 | 雍正二年三月,松江知府楊紹修內外捍海塘。松江府志,康熙六十一年,海濱士民顧智、倪泰交等,以䕶塘東開墾陞科,近患鹹潮淹没,列上府縣,願自挑築䕶塘。知府楊紹申、布政司鄂爾泰定議於鹽蘆界挑築。至是年三月,府檄吳淞司、巡檢、青浦縣主簿督視起工。至閏四月一、二三圑工已半。七月十八日,海水挾颶風駕外,塘溢,內塘新築客土未堅,勢不復可支矣。 |
33 | 九月 |
34 | 上諭江南、浙江督撫等:「今歲七月中颶風,海潮泛溢,江南、浙江省沿海州縣衞所隄㟁,多被衝塌,居民田廬漂没。朕軫念深切,已令江、浙地方官亟行賑濟撫綏,毋使災黎失所。今被衝海塘,若不及時修築,恐鹹水久灌內河,有礙耕種爾。督撫等著即查明各處損壞塘工,料估價值,動正項錢糧,作速興工。至沿海失業居民,度日艱難,藉此傭役,俾自得工價,以資餬口,是拯救窮民之法即寓其中矣。務期實心遵㫖速行,以副朕愛恤元元至意」。十二月 |
35 | 命吏部尚書朱軾馳驛前徃浙江查議作何修築之處,交與法海佟吉圖修築,即至蘇州會同何天培、鄂爾泰查看江南海塘,將蘇松塘工作何修築之處,定議具奏。三年二月,尚書朱軾欽奉。 |
36 | 上諭疏覆奉。 |
37 | 㫖依議速行。朱軾疏畧: |
38 | |
39 | 三年三月初四日。 |
40 | 上諭:「朕想這海塘工程,所需錢粮必多,據看不過十萬上下,即可足用,發徃海塘効力人員若干,誰徃浙江海塘工程効力若干員足用誰徃松江工程効力若干員足用之處?大學士等查明面奏」。 大學士等將浙江海塘工程,交與何順、髙泓建修松江等處海塘工程,交與李馥、黄叔琳、金啟復、李陳常之子建修,繕摺面奏,奉㫖,照議發徃。 |
41 | 是年五月。 |
42 | 上諭「江南、浙江海塘已差尚書朱軾會同江浙巡撫法海等查勘估議具奏。但沿海黎庶全賴堅築海塘,捍禦潮汐,得以保全生聚。朕時刻在念,若塘工遲誤,則海濱之人未能安居樂業,所派効力人員,雖經赴工,惟恐遷延時日驟難告,竣亦未可定著。巡撫張楷、法海等星速遴委幹員攴動司庫錢糧,立限堅築,刻期報完,務使永保安瀾,毋得因循延緩,亦不得草率塞責,貽誤民生,所動錢糧,何順等各照所認工程,如數補庫。 |
43 | 五年九月,奉: |
44 | 上諭:「海塘工程關係𦂳要,聞得新修隄工,不甚堅固,未知此語確否。著范時繹、陳時夏、陳世倌、鄂禮悉心詳察,籌畫妥協,勿得絲毫隱飾,務為一勞永逸之計。 |
45 | 十二月,奉。 |
46 | 上諭:「吳淞石塘當日勘估之時,於海潮紆緩之處,酌量修築土塘。蓋因工程浩大,諸臣勘估為節省錢糧起見,故如此定議。但東南財賦之區,灌溉田畝,保聚室廬,全賴海塘捍衞。朕思海勢衝激,風濤旋轉,難定土塘,經厯年久,未免可慮。不若一例盡修石塘,為百姓萬年之利,似為一勞永逸。朕詢問齊蘇勒,亦云甚當著陳時夏、陳世倌、鄂禮等將現在土塘改築石塘之處,確行勘估,詳悉定議具奏,不得惜費省工,茍且塞責,務須堅固,永垂久遠,以副朕經理海疆、愛養民命之至意」。 |
47 | 六年五月,奉: |
48 | 㫖松江新築海塘工程,關係甚要,著交與浙江總督李衞查議具奏」。 李衞查議奏覆奉。 |
49 | 㫖依議李衞疏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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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七年二月,江蘇巡撫尹繼善 題請於府佐貳及府首領、縣佐、貳官內,選二十員,以四員採辦物料以十六員分督塘工,四千二百六十餘丈總聼。通政司叅議俞兆岳調度經理,奉 |
52 | 㫖允行。 |
53 | 八年七月,浙江總督李衞、江南署總督史貽直、江蘇巡撫尹繼善履勘,條奏海塘事宜奉。 |
54 | 㫖允行李衛疏畧: |
55 | 尹繼善疏畧。十年 |
56 | 允布政使白鍾山請令沿海沙洲居民築墩防水,並資守望。白鍾山摺奏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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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十一月,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朱軾,總督尹繼善議准廵撫。喬世臣疏請於松江府之金山、華亭、奉賢、上海、南匯五縣修築捍海土塘奉。 |
59 | 㫖依議、喬世臣疏畧: |
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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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十一年正月十一日奉。 |
66 | 上諭:「江南范公堤為沿海之藩籬,鹽場之保障,原係商人捐修工程,聞現在殘缺甚多,急應修築堅固。現據署兩江總督魏廷珍委員確勘料估,著即一面具題,一面乘二三月間作速興工使,沿海窮民得以傭工餬口。但工程綿遠,需大員董理,著交與協理河務西柱即行督率料估,悉心查辦」。 |
67 | 修築范公堤,又於堤內建築越堤一道。十二年,兩江總督趙宏恩疏奏查辦海塘事宜,請於緊貼石塘之外,再築土塘一層,上寛五尺,下寛二丈,高十丈餘,庶內外包裹幫扶,愈可經久趙宏恩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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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六月十二日奉。 |
71 | 㫖:「趙宏恩查勘海塘工程,既經親身閲厯,詳細商酌,所奏緊貼石塘外築土塘,并酌開小河之處,俱著照所請行」。欽此。 |
72 | 江南通志卷五十七 |